黄尖菊花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申请使用与核准 ………………………………………- 2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5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7 -
第五章 附录 ………………………………………- 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黄尖菊花”标志管理,培育黄尖菊花,打造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此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是黄尖菊花标志的注册单位和知识产权持有者,享有标志授权资格。对“黄尖菊花”标志使用和管理负责,为“黄尖菊花”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尖菊花”品牌是指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境内生产经营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绿色优质农产品,并经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授权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
第四条 “黄尖菊花”标志使用实行授权许可。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负责“黄尖菊花”品牌的授权、宣传、推广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使用与核准
第三条 “黄尖菊花”品牌标志申请使用本着自愿原则。申请经营主体向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提出标志使用申请,经评审合格后方可获得授权许可。
第四条 “黄尖菊花”标志使用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相关生产及卫生许可。
(二)登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产品主要生产基地均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境内。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产品拥有独立的标志注册证、有明确的包装标识。
(五)产品获得了三品一标等质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六)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七)生产经营已满三年,且近三年内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标志注册证复印件。
(四)有效期内三品一标等相关证书。无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应提供1年内由法定检测机构按照相关产品标准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从事农产品有关经营活动的,应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六)近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销售区域及相关证明。
(七)申请人情况说明及其产品、生产线、包装等照片。
(八)生产企业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及实施追溯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如登记证书、获奖证明等)。
第六条 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经专家组评审合格后,与申请人签订《“黄尖菊花”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 《“黄尖菊花”标志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限3年。合同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标志使用申请;逾期未提出再申请的,或者再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本标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使用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规定使用“黄尖菊花”标志。
(二)允许使用“黄尖菊花”标志进行广告宣传。
(三)享有“黄尖菊花”品牌标志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优先参加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五)《“黄尖菊花”标志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以及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产品生产标准,确保使用标志的产品不低于申请时的质量水平。
(二)遵守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黄尖菊花”标志。
(三)积极配合“黄尖菊花”标志使用监督检查,接受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跟踪检查。
(四)《“黄尖菊花”标志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黄尖菊花”标志,任何人不得仿制、仿冒“黄尖菊花”标志。
第十一条 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标志等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停止标志使用,同时向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结方可继续使用本标志。
第十二条 使用人申请材料中的证书类证明材料存在有效期限的,在《“黄尖菊花”标志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使用人应当确保该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基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标志使用人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时,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本标志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对“黄尖菊花”标志使用开展巡查,并对“黄尖菊花”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产品包装等情况进行抽查,对使用“黄尖菊花”标志的产品开展抽检。
第十四条 “黄尖菊花”标志使用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的有关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或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举报“黄尖菊花”标志使用人的违规、违法及侵权行为。
第十六条 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对“黄尖菊花”标志使用情况的有关反映或举报,应该及时调查核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终止《“黄尖菊花”标志使用许可合同》,追究标志使用人违约责任,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依法依规处理,对举报人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黄尖菊花”标志使用许可:
(一)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
(三)拒不接受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或政府有关行政机构监督检查。
(四)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失效,或荣誉被公告取消。
(五)产品经有法定资质的县级以上的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抽检结果不合格。
(六)违反《“黄尖菊花”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侵犯授权方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依照第十九条被取消“黄尖菊花”标志使用许可权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本标志使用权。
第十九条 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定期公告“黄尖菊花”标志使用人名录。
第五章 附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附件1: “黄尖菊花”品牌标志使用申请书参考文本
“黄尖菊花”品牌标志使用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黄尖菊花”品牌授权使用以标志使用许可为法律依据,各申请使用单位须随申请表附件以下材料:最新的三品一标认证、名牌农产品证书及相关产品的检查报告、SC(QS)认证及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农产品获奖证明复印件、最新企业情况及其产品简介,生产现场、生产线、包装等照片、跨年度财务报表。
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均为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碳素笔工整填写,或用电脑打印。
所有表格的栏目不得空缺,不填写的须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及其负责人须签名盖章,对所填内容负法律责任。
审核批准后,应与标志主持人签订《“黄尖菊花”标志使用许可合同》。
咨询与联络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附件2“黄尖菊花”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参考文本
“黄尖菊花”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标志所有权人(甲方):
标志被许可使用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保护法》《“黄尖菊花”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甲、乙双方遵守自愿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标志许可使用合同。
一、许可使用的标志
甲方将已注册的第 号 标志许可乙方使用在符合“ ”质量标准的产品的包装物上。
二、许可使用期限及标志的印制和使用
(一)许可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期使用,甲乙双方另行续订标志使用许可合同。
(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规范印制和使用“ ”标志。
三、标志使用管理的费用与交付方式
本许可合同期内,免交标志管理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进入农产品基地、贮藏冷库、销售或体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2.对不合格产品有权申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封存、销毁,并取消其标志使用资格。
3.对“黄尖菊花”标志的印制、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4.对假冒、侵权“黄尖菊花”标志的行为进行收集证据材料、起诉和索赔工作。
5.甲方可以在中国境内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标志。
(二)甲方具有以下义务
1.不定期为乙方的管理员提供培训。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许可使用的标志被侵权时,甲方及时提起诉讼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拥有以下权利
1.允许使用“黄尖菊花”标志及其附属的统一标贴、品牌宣传物料。
2.允许使用“黄尖菊花”统一的品牌形象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标志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经贸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黄尖菊花”标志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标志注册人的工作程序提出建议。
(二)乙方具有以下义务
1.维护“黄尖菊花”标志及其附属的品牌形象所授权使用的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其加工、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接受标志注册人对产品数量、质量的不定期抽验,以及对标志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应有专人负责“黄尖菊花”标志印制、保管和使用,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赠予“黄尖菊花”标志和“黄尖菊花”品牌标贴,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许可他人使用“黄尖菊花”标志,确保“黄尖菊花”标志及其贴标的不失控、不出借、不流失;不得超出许可使用范围使用“黄尖菊花”标志。
4.对“黄尖菊花”产品批次、数量需建立档案用以备查;如有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
5.及时向标志注册人反馈“黄尖菊花”产品质量方面信息以及消费者对“黄尖菊花”标志所授权产品的质量意见。
六、合同的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工商部门。
(二)合同期满后,乙方未使用完的标志标识不得继续使用,乙方应统计数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由甲方收回或处理。
(三)乙方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不得继续使用标志,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权利:
1.违反《“黄尖菊花”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及本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的。
2.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整改期过后仍不合格的。
3.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未通过年检的或被吊销的。
4.使用违禁农药,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5.转让、出售、转借、赠予“黄尖菊花”标志及标贴给他人使用的。
七、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其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向乙方作出口头警告、发文警告、行业通报直至取消标志使用权,并可向媒体曝光。若由此给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留存。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